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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半岛体育煤炭LOF (168204): 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时间:2024-12-27 21:34:12

  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14号)的注册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25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煤炭 A 份额与煤炭 B 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煤炭 A 份额及煤炭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月 1 日正式生效,《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煤炭行业指数。

  中证煤炭指数样本空间由经营正常的非 ST、*ST 上市公司 A 股证券(含股票、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ii.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位。

  i. 将样本空间中按照中证行业分类属于煤炭行业的证券纳入煤炭主题行业内证券;

  ii.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者等于50只,则全部证券作为全指行业指数的样本;

  iii.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 只,则分别按照证券的日均成交金额、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成交金额排名后 10%,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到98%以后的证券,并且保持剔除后证券数量不少于 50 只;行业内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主要对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2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指《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交易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和/或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在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7、A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8、C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 广场31层02-04单元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5%,上海融晟 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4.5%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bd半岛体育、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英证券董事长、国联证券(香港)董事长、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协会员监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交所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委员会委员、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A 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张焕南先生,董事,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兼任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雪芹女士,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裁助理。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闫军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联席总裁。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兼职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40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宋欣宇先生,监事,理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A 角)、国联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赵丹婷女士,监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曾任职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3 年 5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副总裁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区域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渠道经理、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2018 年 7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2016 年 6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督察长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年8月加入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鲁旦先生,副总裁,金融学博士。曾任德意志银行分析师;塞克基金高级研究员、交易员;摩根斯坦利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债券投资总监。2023 年 5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陈薪羽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任中国人保寿险首席投资官秘书。2016年10月加入公司,现任多策略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23年08月起至今)、国联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08月起至今)、国联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08月起至今)、国联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起至今)、国联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12月起至今)、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3月至2022年11月)、中融量化小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3月至2020年05月)、国联智选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3月起至今)、国联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08月起至今)、国联景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09月起至今)、国联智选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06 月起至今)、国联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08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杜超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学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任中国银行软件中心开发五部软件工程师。2016 年 4 月加入公司,现任多策略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2023年10月起至今)、国联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10月起至今)、国联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10月起至今)、国联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0月起至今)、国联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0 月起至今)、国联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0月起至今)、国联高股息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1月起至今)、国联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1月至2024年12 月)、国联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1 月起至2024 年 9 月)、国联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2 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委员:柯海东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甘传琦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经理;钱文成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

  委员:王玥女士,固收投资一部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收投资三部总经理;潘巍先生,固收投资二部及固收研究部总经理;沙月女士,固收研究部联席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半岛体育app下载固收交易部总经理。

  委员:刘斌先生,多策略投资部 FOF 投资负责人;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大型证券公司之一。海通证券A股于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完成定向增发,H股于2012年4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海通证券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证券相关业务经验。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员工的学历均在本科以上,硕士以上学历占 70%以上,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周杰先生,1967年出生,工学硕士。周先生自2016年10月18日起担任海通证券执行董事,2016年10月28日起担任海通证券董事长,2016年7月起担任海通证券党委书记。周先生自1992年2 月至1996年6月在上海万国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1996年6月至2001年12月先后担任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12月至2003年4 月担任上海实业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2 年 1 月至2016 年 7 月先后担任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363)执行董事兼副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2004年8月至2016年7月先后担任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策划总监、执行董事兼副总裁、执行董事兼常务副总裁、总裁兼党委副书记;2010 年 3 月至2012 年 5 月担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1607;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2607)监事长,2012 年 6 月至 2013年6月、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周先生自2016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监事、薪酬委员会主任,2017年起担任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仲裁委仲裁员,2021年起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理事、副会长。

  陈春钱先生,1963年出生,经济学博士。陈先生自2023年10月12日起担任海通证券业务总监。陈先生于1997年10月加入海通证券,自2012年3月至2023年10月担任海通证券总经理助理。陈先生曾于海通证券担任不同职位,包括:1997年10月至1998年1月担任深圳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1998年1月至2000年3月担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0年3月至 2000年12月担任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12月至2006年5月担任投资管理部(深圳)总经理,2006年5月至2013 年2月担任销售交易总部总经理,其间于2007年11月至2009年3月兼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陈先生自2015年1月起担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陈先生还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副会长、证券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副会长。

  龚怀鹏先生,1983年3月出生,经济学硕士。龚先生自2024年7月起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龚先生自 2008 年 7月至 2009 年 6 月在湘财证券上海泰兴路营业部工作;2009 年 7 月进入海通证券,先后担任零售与网络金融部投资理财中心副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经理、经理;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挂职辽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担任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海通证券于 2013 年 12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国内第一家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始终遵循“务实、开拓、稳健、卓越”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基金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增业务时,先做好相关制度建设;

  (6)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保密管理实施细则》、《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印章及加密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海通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人员行为规范指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04单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栋3401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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