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自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9日,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即64.944元/股)的情形,触发“华友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华友转债”的转股价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号)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友钴业”)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发行了76,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00元,发行面值总额76亿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转股期限为2022年9月2日至2028年2月23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71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76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3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友转债”,债券代码113641。
根据《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华友转债”自2022年9月2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华友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0.26元/股,目前转股价格为81.18元/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2023年12月19日起算,在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即64.944元/股),触发《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华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提议向下修正“华友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相关事宜,包括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修正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本次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任意一个指标高于调整前“华友转债”的转股价格(81.18元/股),则本次“华友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132,223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40.98元/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44.24元/股
2024年1月9日bd半岛,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友钴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3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1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1人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再续约而离职,35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6人因退休而离职;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4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4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1人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再续约而离职,21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19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6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82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4人因退休而离职;
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3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35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身故;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6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7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39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242名激励对象(41人同时持有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9人同时持有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及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人同时持有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及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2人同时持有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2人同时持有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人同时持有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9人同时持有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1,741,57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1)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
(3)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9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华友钴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华友钴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36名激励对象授予69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89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88名激励对象授予164.3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8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29日为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19.1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8.0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0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1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6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1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
(3)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6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5月13日披露了《华友钴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200名激励对象授予1,074.9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3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3年1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1月18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57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共计264.5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23年6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0)2024年1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
(3)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7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8月9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112)。
(4)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114)。
(5)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8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856名激励对象授予1,368.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4年1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再续约等,自不再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合法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②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2)根据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3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1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1人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再续约而离职,35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6人因退休而离职;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4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4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1人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再续约而离职,21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19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6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82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4人因退休而离职;
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3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35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身故;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6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7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39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综上,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28.72元/股,共计236,600股;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0.98元/股,共计132,223股;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4.24元/股,共计2,912股;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32.15元/股,共计584,940股;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31.41元/股,共计280,600股;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25.38元/股,共计504,300股。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注:以上变更前股本数据为截至2024年1月8日的数据情况。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且公司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具体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层和骨干团队的勤勉尽职,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经核查,鉴于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3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1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1人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再续约而离职,35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6人因退休而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8.72元/股的价格对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6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4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4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1人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再续约而离职,21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以40.98元/股的价格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2,223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以44.24元/股的价格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912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19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6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82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4人因退休而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以32.15元/股的价格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584,940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3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35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身故,公司董事会同意以31.41元/股的价格对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280,6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或“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6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7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39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5.38元/股的价格对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504,3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应对上述相关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28.72元/股,共计236,600股;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0.98元/股,共计132,223股;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4.24元/股,共计2,912股;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32.15元/股,共计584,940股;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31.41元/股,共计280,600股;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25.38元/股,共计504,300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各《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的原因、本次回购的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各《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相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2,978,612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1,019,564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40.98元/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106,652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44.24元/股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5,412,120股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数量:1,618,400股
2024年1月9日,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友钴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公司审慎研究,拟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1、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
3、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9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华友钴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华友钴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36名激励对象授予69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89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88名激励对象授予164.3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8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29日为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19.1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8.0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0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1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6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1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
3、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6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5月13日披露了《华友钴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200名激励对象授予1,074.9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3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3年1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1月18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57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共计264.5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23年6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10、2024年1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推出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其他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鉴于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以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环境和新能源锂电行业外部经营环境等发生了显著变化,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目前公司股票价格接近或低于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原计划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不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配套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将一并终止。
1、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因公司终止激励计划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具体情况如下:
2、公司终止2021年激励计划后,涉及的779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104,828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涉及56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978,612股,回购价格为28.72元/股;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涉及18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019,564股,回购价格为40.98元/股;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涉及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06,652股,回购价格为44.24元/股。
3、公司终止2022年激励计划后,涉及的1,31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其中两人同时获授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030,52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涉及96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5,412,120股,回购价格为32.1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涉及35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618,400股,回购价格为31.41元/股。
注:以上变更前股本数据为截至2024年1月8日的数据情况。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且公司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具体以本次终止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公司因终止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终止该两期激励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和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终止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终止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后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继续研究并适时推出其他有效的激励方式,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管理团队亦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经核查,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终止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终止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终止及回购的原因、本次回购的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度、2022年度各《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终止和回购相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梧振东路79号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大楼一楼一号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在2024年1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持有“华友转债”的股东需回避议案1;2021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以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议案2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1月25日下午17:00前送达,传线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存托人或代理人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股东大会上担任其代表,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存托人授权人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4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陈雪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其中7人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维护投资者权益,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华友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任意一个指标高于调整前“华友转债”的转股价格(81.18元/股),则本次“华友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规定,确定本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内容详见公司2024-007号公告《华友钴业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华友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8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3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1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1人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再续约而离职,35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6人因退休而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8.72元/股的价格对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6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4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4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1人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再续约而离职,21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以40.98元/股的价格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2,223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以44.24元/股的价格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912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19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6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82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4人因退休而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以32.15元/股的价格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584,940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3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35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1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身故,公司董事会同意以31.41元/股的价格对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280,6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6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7人因公司原因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39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5.38元/股的价格对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504,3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242名激励对象(41人同时持有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9人同时持有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及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人同时持有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二次授予及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2人同时持有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2人同时持有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人同时持有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9人同时持有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离职,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1,741,57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内容详见公司2024-008号公告《华友钴业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红良先生、方启学先生、王军先生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以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环境和新能源锂电行业外部经营环境等发生了显著变化,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目前公司股票价格接近或低于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原计划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不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配套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将一并终止。
2021年激励计划涉及的779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104,828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涉及56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978,612股,回购价格为28.72元/股;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涉及18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019,564股,回购价格为40.98元/股;预留第二次授予部分涉及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06,652股,回购价格为44.24元/股。
2022年激励计划涉及的1,31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其中两人同时获授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030,52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涉及96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5,412,120股,回购价格为32.1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涉及35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618,400股,回购价格为31.41元/股。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终止、向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开立限制性股票回购专用账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内容详见公司2024-009号公告《华友钴业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红良先生、方启学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向下修正“华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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